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规定
《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由上述规定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合营者若要转让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其转让行为应获得其它合营者的同意。
(2)其转让行为应报原批准成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合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合营者若向合资企业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应优于向合营他方转让股权的条件。
缺乏上述任意一个条件都会导致股权转让行为的无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需材料规定:
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2)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3)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协议内容规定:
(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4)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违约责任;
(6)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7)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8)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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