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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激励:选择有限合伙企业设立高管持股平台 2017-11-17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 2017-11-17

      合伙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 对合伙财产的分析 2017-11-17

      合伙财产,主要涉及合伙人出资、合伙财产性质以及合伙财产保全这三个方面。通过对这三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合伙财产与自然人、法人财产的不同,以及现行立法在合伙财产问题上的得失。

  •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2017-11-17

      合伙企业与公司都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都具有以营业为目的的特点,都要求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但是合伙企业与公司相比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同:

  • 普通合伙企业 2017-11-17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 合伙财产保全 2017-11-17

      合伙财产一般为全体合伙人共有,即使不共有,也应统一管理和使用,其目的在于维护合伙经营,并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为了保障此目的的实现,《合伙企业法》第20、21、24、41和42条规定了合伙财产保全制度。

  • 合伙型联营不能充当担保人 2017-11-17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担保法第7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这里的联营企业指的即是《民法通则》第51、52条规定的法人型、合伙型联营企业。法人型联营企业因其具备法人条件,是独立民事主体,符合《担保法》第7条规定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条件,可以充当担保人。

  • 普通合伙人条件与限制 2017-11-17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合伙财产关系 2017-11-17

      关于合伙财产关系,台湾民法从合伙财产性质、合伙债务和损益分配等三方面加以规定,兹概述如下: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优势 2017-11-17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在普通合伙基础上的改进类型,而普通合伙企业拥有典型的人合品格,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依赖关系通过合伙协议具体化。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和声望构成合伙的信用基础。

  •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2017-11-17

      根据合伙企业财产权利内容的不同享有共有权或共用权。合伙人对各合伙人以其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所作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取得的现金或财产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合伙人对于合伙人以他物权所作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在经营期间利用他物权所获得的收益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

  • 合伙企业解散的认定 2017-11-17

      合伙企业协议约定“以长期经营为目的”,且正在正常经营期间的,不能因合伙人内部之间出现矛盾而视为“合伙目的不能实现”;合伙企业仍在经营,合伙人之一认为出现矛盾导致人合性丧失的,应首先选择退伙,而无需合伙企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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