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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上市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及人员

[ 发布日期:2017-11-17 11:55:36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法定上市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及人员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将于今年的8月13日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了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具体情形以及人员。

  一、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具体情形

  1. 适合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适合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适合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的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是有些人不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 适合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适合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适合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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